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687號
PCDM,107,單聲沒,687,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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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映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7 年度聲沒字第3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以員警於民 國105 年7 月28日凌晨1 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 路蝴蝶谷旅社335 室,查獲被告陳映儒非法吸用甲基安非他 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其經觀察勒戒後 ,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647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0.2757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0.2787公克,應予更正),驗畢餘重0.2733公 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 予更正)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毒聲字第12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6 年5 月8 日入 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嗣於106 年6 月14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6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 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 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 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 結果,淨重0.2757公克,驗餘淨重0.2733公克,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 8 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284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足 認扣案之透明結晶體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是本件扣案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 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宣 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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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