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證 人 辜能勇
上列證人因被告辜靖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10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辜能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案被告辜靖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 職權傳喚證人辜能勇應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至本院第19法 庭作證,經合法送達後,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此有審 理單、送達回證、本院審理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查。審酌證 人辜能勇與本案案情具有直接密切之關連性,其證言立於關 鍵地位;本院認證人辜能勇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已嚴重 妨礙真實實體之發現,爰依上揭規定,裁處證人辜能勇如主 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