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231號
PCDM,106,易,1231,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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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懿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97
0 號、143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懿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懿娟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 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05 年12月3 日上午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江翠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江翠郵局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 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 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成合庫 銀行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以宅急便寄送之方 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孟學」之人,並在電 話中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嗣該「李孟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提款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林冬梅劉旆 妤、鍾琳、林佳妍徐子婷、蘇惠熒、范珈榕李泓政、呂 杰明黃祥銘王愉欣曾靖元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轉帳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揭帳戶內,旋遭該詐騙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 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要旨足參。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 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甚明顯。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主要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林冬梅劉旆妤、鍾琳、徐子婷、蘇惠熒、范珈榕李泓政呂杰明黃祥銘、證人即被害人林佳妍王愉欣曾靖元(以下合稱林冬梅等12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被 告前開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告訴人林冬梅劉旆妤 、鍾琳、徐子婷、蘇惠熒、范珈榕李泓政黃祥銘、被害 人林佳妍王愉欣曾靖元之匯款資料等,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將其所申設之前開帳戶存摺、金融卡以 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孟學 」之人,並在電話中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謝專員」上 開金融卡之密碼,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 當時是因為在網路上認識一個人自稱是美國將軍,要跟伊結 婚,有送了一箱美金給伊,但因為該箱美金卡在土耳其海關 ,伊才需要去貸款讓那箱美金出關,伊因此需要辦理貸款, 一位自稱富邦銀行的「謝專員」向伊稱,渠需要先匯一筆錢 到伊帳戶才可以讓銀行主管貸款給伊,伊才將前開帳戶存摺 、提款卡寄給渠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李孟學」,並再以電 話告知「謝專員」密碼等語,辯護人則另以:被告因罹患思 覺失調症,且遭詐騙集團詐騙有美國將軍要被告籌錢,被告 並不知自己已經受騙,其交付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時, 僅是為了申辦貸款,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為 被告置辯。經查:
㈠上開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設,被告確有將該等帳戶存摺、提 款卡、密碼交付詐欺集團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無訛,且有 被告江翠郵局帳戶開戶資料、玉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臺灣 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合庫銀行帳戶開戶建檔登錄單、中信銀 行帳戶開戶資料、國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在卷可考(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970 號卷〈下稱偵卷㈠〉第 113 頁、第117 頁至第119 頁、第123 頁、第127 頁、第13 5 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750號卷〈下稱



偵卷㈡〉第89頁),而林冬梅等12人分別於附表詐騙時間遭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以附表詐騙方式詐騙,致使林冬梅等12 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匯款時間、地點 ,匯出附表匯款金額,至附表之被告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 空等情,亦為林冬梅等12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偵卷㈠第 55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 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 93頁、第95頁至第96頁、偵卷㈡第55頁至第59頁、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第106 年度偵字第14309 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並有上開被告江翠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 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合庫銀行 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中信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國泰銀行 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林冬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劉旆妤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鍾琳之中國信 託商銀函覆查證單筆存款交易紀錄、被害人林佳妍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徐子婷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 人蘇惠熒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范珈榕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李泓政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 黃祥銘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王愉欣之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查詢、被害人曾靖元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宅急便 托運單存卷可參(見偵卷㈠第115 頁、第121 頁、第125 頁 、第129 頁、第137 頁、第153 頁、第175 頁、第197 頁、 第207 頁至第209 頁、第255 頁、第271 頁、第307 頁、第 321 頁、第331 頁、第361 頁、第365 頁、偵卷㈡第91頁至 第94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4309 號卷第 19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惟本案應審酌者為被告交付上開帳戶,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茲認定如下:
⒈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 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參照)。又行為人主觀 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 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且不 以直接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而所謂間接故意,則 以行為人預見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且該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為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另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及風險 評估之能力,本即因人而異,且詐欺集團實施詐騙之手法日 新月異、千變萬化,並有一套演練純熟之應對說詞,此觀詐 騙方式屢經政府及媒體之大力宣傳報導,卻仍常見高級知識 分子受騙上當,聽信他人所認不可信之說詞,貿然交付鉅額



財物,即可明瞭,而提供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僅單一,蓄意 以有償出售、出租或無償出借帳戶等方式遂行幫助犯行者, 固非少數,惟因受騙而提供帳戶者,亦非毫無可能。是提供 帳戶之人是否成立幫助犯,應視「個案」之具體情形,依「 證據」認定其有無幫助故意,尚難僅因其有未盡保管義務之 過失,即遽予論罪。
⒉檢察官起訴意旨認為被告交付上開帳戶時,係依一般社會生 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竟仍不 違背其本意,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然依卷附 106 年12月27日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2 月21日健保醫字第1070052191號 函附就醫資料、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107 年3 月15日北醫歷 字第1070002138號函附病歷資料(見本院卷第67頁、第79頁 至第91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可知被告確實罹患思覺 失調症,並有持續就醫,又經本院函請國防部三軍總醫院北 投分院就被告為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個案受到思覺失調 症影響,現實判斷力不佳,至今為止,縱使案件已經進入司 法程序,個案仍舊深信美國將軍確實存在,也答應跟她結婚 ,個案覺得對方欺騙她的感情,說好的許多承諾沒有兌現, 讓個案很受傷,會談過程仍沉浸在感情受騙的狀態,數度無 法會談。個案在此事件中,沒有能力察覺美國將軍可能是詐 騙集團扮演,沒有能力判斷跨海寄物為何物品需扣押在土耳 其。堅持一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堅持要籌借到8 萬 元領回不存在的箱子,無法解釋說明當時為何要將個人重要 金融資訊告知未曾見面的謝專員,只是急著要借到8 萬元, 能夠將美國將軍送給個案的箱子領回。整體而言個案的言談 內容邏輯性不佳、社會認知功能顯著受損、言行舉止無法符 合社會期待、表顯出社會職業功能顯著受損狀態,心理衡鑑 結果也支持個案認知功能退化。綜觀上述,個案雖然基本日 常生活活動可以自理,但長期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認知功 能顯著退化,思考固著缺乏彈性,現實判斷力不足,在社交 情境中的辨識能力無法符合一般社會期待,沒有足夠的組織 規劃及問題解決能力來因應較複雜的生活情境,表現出社會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顯著障礙。」,此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北投分院107 年8 月6 日三投行政字第1070001883號函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5 頁至第140 頁 ),可知被告長期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認知功能顯著退化 ,足證被告於申請貸款時,實無法與常人有相同縝密之思考 ,致其無法研判何者為正常申辦貸款流程或者瞭解告知密碼 及交付提款卡予陌生人後之危險性,被告顯然缺乏吾等客觀



合理之智識經驗,且被告當時去辦理貸款之理由係因為完全 相信有美國將軍需要8 萬元領回遭扣押於土耳其之箱子,被 告僅因為自身沒有金錢而去貸款,若有足夠之現金則反而成 其他詐欺案件之被害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遽行推論被 告於告知密碼及交付提款卡當時,已經明知或預見詐欺集團 會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
五、綜上所述,被告縱有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惟係因其受思覺失調症慢性化病程、判斷力不佳之影響,落 入詐欺集團所設詐騙之陷阱,而檢察官所舉證據又不能證明 被告主觀上有容認其帳戶為詐欺集團持用作為詐騙工具之意 ,難認其有幫助詐欺集團為詐騙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無從證 明被告確實涉及上開犯行,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 ,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幫助詐欺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
六、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既經諭知無罪判決,則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6716 號、107 年度偵字 第3201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即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 │匯入被│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告帳戶│
├─┼────┼────┼───────┼───────┼─────┼───┤
│1 │林冬梅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林冬│105年12月5日17│2萬9,989元│國泰銀
│ │(起訴書│月4日20 │梅,佯稱其先前│時56分許,在臺│ │行帳戶│
│ │誤載告訴│時50分許│網路購物時超商│中市梧棲區中棲│ │ │




│ │人林冬梅│ │店員誤刷條碼,│路1段398號萊爾│ │ │
│ │於105 年│ │遭設定為每月自│富便利商店操作│ │ │
│ │12月5 日│ │銀行帳戶扣款,│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19時9 分│ │需依指示將款項│匯款 │ │ │
│ │匯款7000│ │存入指定之帳戶├───────┼─────┼───┤
│ │元至被告│ │,以避免遭扣款│105年12月5日17│5,501元 │國泰銀
│ │國泰銀行│ │云云,致其陷於│時56分許,在臺│ │行帳戶│
│ │帳戶,經│ │錯誤,而依指示│中市梧棲區中棲│ │ │
│ │檢察官當│ │操作自動櫃員機│路1段398號萊爾│ │ │
│ │庭更正刪│ │轉帳匯款。 │富便利商店操作│ │ │
│ │除) │ │ │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18│2萬6,985元│國泰銀
│ │ │ │ │時15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中市梧棲區某台│ │ │
│ │ │ │ │新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19│1萬2,050元│玉山銀│
│ │ │ │ │時12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中市梧棲區某台│ │ │
│ │ │ │ │新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2 │劉旆妤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劉旆│105年12月5日18│2萬9,985元│江翠郵│
│ │ │月5日17 │妤,佯稱其先前│時55分許,在彰│ │局帳戶│
│ │ │時30分許│網路購物時,工│化銀行二林分行│ │ │
│ │ │ │作人員誤設分期│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付款,將造成其│轉帳匯款 │ │ │
│ │ │ │銀行帳戶遭自動├───────┼─────┼───┤
│ │ │ │扣款,需依指示│105年12月5日19│1萬3,985元│江翠郵│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時9分許,在彰 │ │局帳戶│
│ │ │ │解除設定云云,│化縣某全家便利│ │ │
│ │ │ │致其陷於錯誤,│商店操作自動櫃│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 │款。 │ │ │ │
├─┼────┼────┼───────┼───────┼─────┼───┤
│3 │鍾琳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鍾琳│105年12月5日19│1 萬5,985 │江翠郵│




│ │ │月5日18 │,佯稱其先前網│時30分許,在花│元(起訴書│局帳戶│
│ │ │時許 │路購物時設定錯│蓮縣吉安鄉吉安│誤載為16,0│ │
│ │ │ │誤,需依指示將│路1段114號統一│00 元,經 │ │
│ │ │ │現金存入指定帳│超商以無褶存款│檢察官當庭│ │
│ │ │ │戶以取消購物方│方式存入款項 │更正) │ │
│ │ │ │案云云,致其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存入款項。 │ │ │ │
├─┼────┼────┼───────┼───────┼─────┼───┤
│4 │林佳妍 │105年12 │致電被害人林佳│105年12月5日18│1萬1,610元│國泰帳│
│ │ │月5日18 │妍,佯稱其先前│時10分許,在新│ │戶(起│
│ │ │時10分許│網路購物時,作│北市石碇區某郵│ │訴書誤│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局操作自動櫃員│ │載江翠│
│ │ │ │其為批發商,將│機轉帳匯款 │ │郵局,│
│ │ │ │造成其銀行帳戶│ │ │經檢察│
│ │ │ │遭扣款,需依指│ │ │官當庭│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更正)│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 │ │ │ │
├─┼────┼────┼───────┼───────┼─────┼───┤
│5 │徐子婷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徐子│105年12月5日18│2萬9,999元│江翠郵│
│ │ │月5日18 │婷,佯稱其先前│時59分許,在臺│ │局帳戶│
│ │ │時30分許│網路購物時,作│北市內湖區某郵│ │ │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其為批發商且增│機轉帳匯款 │ │ │
│ │ │ │加12筆訂單,將├───────┼─────┼───┤
│ │ │ │造成其銀行帳戶│105年12月5日19│2萬9,999元│江翠郵│
│ │ │ │遭扣款,需依指│時1分許,在臺 │ │局帳戶│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北市內湖區某郵│ │ │
│ │ │ │機取消訂單云云│局操作自動櫃員│ │ │
│ │ │ │,致其陷於錯誤│機轉帳匯款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105年12月5日19│2萬9,980元│玉山銀│
│ │ │ │匯款。 │時23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北市內湖區某新│ │ │
│ │ │ │ │光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19│2萬9,980元│玉山銀│
│ │ │ │ │時26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北市內湖區某新│ │ │
│ │ │ │ │光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19│2萬9,985元│臺灣銀│
│ │ │ │ │時48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北市內湖區某台│ │ │
│ │ │ │ │新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19│2萬9,985元│臺灣銀│
│ │ │ │ │時50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北市內湖區某台│ │ │
│ │ │ │ │新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20│2萬9,985元│合庫銀│
│ │ │ │ │時21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北市內湖區某第│ │ │
│ │ │ │ │一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6 │蘇惠熒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蘇惠│105年12月5日21│2 萬9,985 │合庫銀│
│ │ │月5日19 │熒,佯稱其先前│時1分許,在臺 │元(起訴書│行帳戶│
│ │ │時許 │網路購物時,工│中市霧峰區霧峰│誤載為22, │ │
│ │ │ │作人員操作疏失│郵局操作自動櫃│985 元,經│ │
│ │ │ │,將造成其銀行│員機轉帳匯款 │檢察官當庭│ │
│ │ │ │帳戶遭自動扣款│ │更正) │ │
│ │ │ │,需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解除│ │ │ │
│ │ │ │設定云云,致其│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員機轉帳匯款。│105年12月5日21│2萬1,985元│合庫銀│
│ │ │ │ │時12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中市霧峰區某台│ │ │




│ │ │ │ │新銀行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7 │范珈榕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范珈│105年12月5日20│2萬9,982元│合庫銀│
│ │ │月5日19 │榕,佯稱其先前│時49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時許 │網路購物時工作│中市大里區國光│ │ │
│ │ │ │人員作業疏失,│路2段259號國泰│ │ │
│ │ │ │遭設定為分期約│世華銀行操作自│ │ │
│ │ │ │定轉帳,將造成│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其銀行帳戶遭自│款 │ │ │
│ │ │ │動扣款,需依指├───────┼─────┼───┤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105年12月5日21│2萬9,985元│中信銀│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時9分許,在臺 │ │行帳戶│
│ │ │ │,致其陷於錯誤│中市大里區國光│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路2段38號全家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便利商店操作自│ │ │
│ │ │ │匯款。 │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 │款 │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21│3萬元 │中信銀│
│ │ │ │ │時20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 │ │中市大里區國光│ │ │
│ │ │ │ │路2段201號中國│ │ │
│ │ │ │ │信託銀行以無摺│ │ │
│ │ │ │ │存款方式存入款│ │ │
│ │ │ │ │項 │ │ │
├─┼────┼────┼───────┼───────┼─────┼───┤
│8 │李泓政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李泓│105年12月5日20│1萬1,011元│臺灣銀│
│ │ │月5日19 │政,佯稱其先前│時11分許,在臺│ │行帳戶│
│ │ │時30分許│網路購物時工作│中市太平區中山│ │ │
│ │ │ │人員疏失而設為│路2段118號全家│ │ │
│ │ │ │約定轉帳,其銀│便利商店操作動│ │ │
│ │ │ │行帳戶將遭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扣款,需依指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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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呂杰明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呂杰│105年12月5日某│1萬1,352元│玉山銀│
│ │ │月5日19 │明,佯稱其先前│時,在臺中市西│ │行帳戶│
│ │ │時40分許│網路購物時,作│區臺灣大道1段 │ │ │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451號郵局操作 │ │ │
│ │ │ │增加12筆訂單,│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將造成其銀行帳│匯款 │ │ │
│ │ │ │戶遭扣款,需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取消訂單云│ │ │ │
│ │ │ │云,致其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轉│ │ │ │
│ │ │ │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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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祥銘 │105年12 │致電告訴人黃祥│105年12月5日20│2萬9,039元│玉山銀│
│ │ │月5日20 │銘,佯稱其先前│時許,在臺中市│ │行帳戶│
│ │ │時許 │網路購物時,作│北屯區東山路1 │ │ │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段220號統一超 │ │ │
│ │ │ │增加12筆訂單,│商操作自動櫃員│ │ │
│ │ │ │將造成其銀行帳│機轉帳匯款 │ │ │
│ │ │ │戶遭扣款,需依├───────┼─────┼───┤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105年12月5日20│2萬5,039元│臺灣銀│
│ │ │ │員機取消訂單云│時2分許,在臺 │ │行帳戶│
│ │ │ │云,致其陷於錯│中市北屯區東山│ │ │
│ │ │ │誤,而依指示操│路1段220號統一│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轉│超商操作自動櫃│ │ │
│ │ │ │帳匯款。 │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105年12月5日20│1萬6,992元│臺灣銀│
│ │ │ │ │時6分許,在臺 │ │行帳戶│
│ │ │ │ │中市北屯區東山│ │ │
│ │ │ │ │路1段220號統一│ │ │
│ │ │ │ │超商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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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愉欣 │105年12 │致電被害人王愉│105年12月5日21│2萬68元 │合庫銀│
│ │ │月5日20 │欣,佯稱其先前│時5分許,在臺 │ │行帳戶│
│ │ │時5分許 │網路購物時,作│南市安定區某處│ │ │




│ │ │ │業人員疏失誤設│使用網路銀行轉│ │ │
│ │ │ │分期轉帳,將造│帳匯款 │ │ │
│ │ │ │成其銀行帳戶遭│ │ │ │
│ │ │ │扣款,需依指示│ │ │ │
│ │ │ │網路轉帳取消訂│ │ │ │
│ │ │ │單云云,致其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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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曾靖元 │105年12 │致電被害人曾靖│105年12月5日21│2萬9,985元│中信銀│
│ │ │月5日20 │元,佯稱其先前│時42分許,在嘉│ │行帳戶│
│ │ │時35分許│網路購物未簽收│義縣大林鎮互助│ │ │
│ │ │ │,誤以為未收到│社區15號操作自│ │ │
│ │ │ │商品,需依指示│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將款項存入指定│款 │ │ │
│ │ │ │帳戶云云,致其│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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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