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增松
選任辯護人 黃國益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 行關於「有期徒刑」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 行關於「有期徒刑」 之記載,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 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