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8號
PCDM,104,金重訴,8,20181122,1

1/16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金訴字第38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8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12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晏甄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林致宇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陳楨易


被   告 陳楨岳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陳丹渝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顏心韻律師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曹慶鈴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田協展


選任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侯建峰


選任辯護人 張顥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盧朝幸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鄧容翠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周奕光


選任辯護人 蕭盛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鍾亞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德松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李冠蓁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紀剴洛


被   告 林沛潔(原名林詩珮)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張彬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俞豪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馬世忠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陳國倫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被   告 遲玉宴



被   告 黃凱若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林富豪



被   告 黃宜蓁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黃慶云


選任辯護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康明盛



被   告 邱桂津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被   告 林慶官


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施雅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勇成



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陳俊男


選任辯護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蔡曜灯



選任辯護人 陳建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顏勝閔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被   告 蔡冰柔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高靖富(原名高預展)





選任辯護人 詹凱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臥穎薈


選任辯護人 張堯晸律師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艾鎧明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陳鳳珠


被   告 陳彩紋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蕭億宗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瑞基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被   告 林怡嬪




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振熒


選任辯護人 林柏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玲 


選任辯護人 陳文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奚偉哲



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詹竣皓



選任辯護人 呂浩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謙 



被   告 劉希照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美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魏信平


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澤鈞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易儒(原名陳蘭嬌)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許百合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翁家嫻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王志盛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國書


被   告 林惠如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劉姝寧


選任辯護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張淑婷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蔡孟遑律師
被   告 蕭俊星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被   告 張保唐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
      秦玉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5654 號、第25577 號)、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25
654 號、第27014 號、第27224 號、第28015 號、第28227 號、
第29453 號、第29541 號、104 年度偵字第1850號、第1867號、
第1868號、第1869號、第1871號、第1873號、第1876號、第1877
號、第5597號、第13969 號、第18403 號、第18644 號、第2104
8 號、第21843 號、第29950 號、106 年度偵字第18702 號、第
18703 號、107 年度偵字第11729 號),以及併辦(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5577 號、第30073 號、104 年度偵字
第1850號、第1874號、第13476 號、第14374 號、第14873 號、
第23562 號、第33476 號、105 年度偵字第4893號、第4895號、
第5525號、第10240 號、第10449 號、第12086 號、第14440 號
、第14441 號、第15697 號、第15698 號、第15699 號、第1570
1 號、第15702 號、第15703 號、第15704 號、第15705 號、第
15706 號、第15707 號、第16475 號、第16476 號、第16477 號
、第17566 號、第18947 號、第21122 號、第26137 號、第2276
8 號、第28901 號、第32234 號、第32388 號、第32389 號、第
32391 號、第35632 號、106 年度偵字第8292號、第14080 號、
第16941 號,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9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009 號、第23859 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27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1.曹晏甄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 折算。
2.林致宇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3.陳楨易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 折算。
4.陳楨岳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 折算。
5.陳丹渝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 比例折算。
6.曹慶鈴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 比例折算。
7.田協展幫助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 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侯建峰幫助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盧朝幸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0.鄧容翠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1.周奕光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2.黃德松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3.李冠蓁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4.紀剴洛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5.林沛潔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6.張彬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小時之義務勞務。
17.俞豪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8.馬世忠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9.陳國倫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 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20.遲玉宴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21.黃凱若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22.林富豪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 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23.黃宜蓁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24.黃慶云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康明盛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 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26.邱桂津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林慶官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28.林勇成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 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29.陳俊男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30.蔡曜灯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31.顏勝閔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32.蔡冰柔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33.高靖富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臥穎薈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艾鎧明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陳鳳珠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 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37.陳彩紋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8.蕭億宗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39.林瑞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40.林怡嬪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41.黃振熒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2.李玲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43.奚偉哲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44.詹竣皓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5.陳謙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46.劉希照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7.魏信平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48.邱澤鈞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49.陳易儒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50.許百合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51.翁家嫻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1/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