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81號
PCDM,104,重附民,81,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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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余長謀
      余子銘
      余子萱
      王晴慧
      潘會雲
      詹呈鈺
      余子蓉
      余子櫻
      江嘉宏
      王鍾玉妹


      余子鳳
      蔡秋桂
      王緒明

      周紅珠
      徐峰銘
      陳王春花

      蔡尚修
      楊夢月
      林正寅
      董紀芸
      林姚伶
      林柳碧鑫

      蕭榮宏

      蔡孟鈺
      蕭麗雪
      蕭麗卿
      侯耀宗
      朱敏慧

      黃智衍
      蕭裔彩
      邱濬澤
      葉秀蘭
      孫德樑
      紀玉玲
      紀玉環

      吳靜玲

      范鸚美
      蔡顯平
      范國淵
      楊清祈
      莊淑芬

      莊淑媛
      黃昱翰
      黃正儀
      李淑貞

      林建豪
      左阿隆
      陳春紅
      左文琪
      左秀文
      左怡玲
      蔡文進

      周招伶
      葉修志

      劉嘉勝
      沈雅盛
      楊一世

      王建智
      李俐珍
      蔡長仁
      林永祥
      郭榮彬
      周靖嵐

      林素蘭

      王咨驊
      葉建甫
      呂尉彰
      林明淵
      蘇品緁
      徐佳華

      周秋桃

      李宥蓁

      周秋月

      李淑蘭
      張永芳
兼共同送達
代收人   鄭進立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林致宇

      陳丹渝
      曹慶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



情形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 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陳靖騰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前未到庭,並經傳喚 、拘提無著,已由本院發佈通緝,其因與刑事被告曹晏甄等 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余長謀等人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人有罪 在案;又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 同正犯,則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 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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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