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11號
PCDM,104,重附民,11,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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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彬 

      楊英典

      沈沂華
      蕭鈺馨
      劉昌隴
      林國春
      馮麒豪
      陳思樺


      劉蕙弘
      張智傑
      林愛珠
      李懷萍
      林秀鶯
      林玉鳳
      林欽 
      林伯睿
      許登強

      陳毅倫
      曾薏珊
      簡燿弘
      許志宏
      劉書宏

      陳曉璇
      蔡宗達
      俞承佑
      俞雅婕
      翁世欣
上2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 情形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 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陳靖騰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前未到庭,並經傳喚 、拘提無著,已由本院發佈通緝,其因與刑事被告曹晏甄等 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張彬等人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人有罪在 案;又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同 正犯,則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 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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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