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75號
CHDV,107,除,27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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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宏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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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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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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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苙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 │107年7月5日 │180,150元 │SSA8823471 │ │
│ │梁金蘭 │秀水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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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