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65號
CHDV,107,除,26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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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雲興 
代 理 人 張貴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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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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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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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興化學製藥廠│臺灣中小企業銀│107年5月8日 │10,052元 │ZD7961148 │ │
│ │股份有限公司 │行 北斗分行 │ │ │ │ │
│ │范雲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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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