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15號
CHDV,107,訴,715,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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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   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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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