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富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
之27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