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6號
CHDV,107,訴,486,2018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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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複代理人  周正道 
被   告 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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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