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複代理人 周正道
被 告 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