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6號
CHDV,107,訴,486,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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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複代理人  周正道 
被   告 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902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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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