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80號
CHDV,107,聲,80,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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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廖樂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07年10月2日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林明祺 )之錄音光碟,就陳述內容比對錄影光碟內容是否相符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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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