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78號
CHDV,107,司聲,378,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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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吳陳招治

相 對 人 余明樟 

      余明模 
      余明澤 

      余清輝 

      郭余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49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全案業已 確定。依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 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150 元、107年6月14日地政規費8,150元、土地謄本100元、 戶籍謄本105元,合計支出16,505元。準此,相對人應連 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505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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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