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聲 請 人 張聰啟 上列聲請人張聰啟因與相對人吳惠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聰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惠美(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 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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