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855號
CHDV,107,司票,1855,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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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張聰啟 
上列聲請人張聰啟因與相對人吳惠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聰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惠美(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
  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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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