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潘明山
上列聲請人潘明山因與相對人賴佳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潘
明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
之提示。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284087號)之提示日
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