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852號
CHDV,107,司票,1852,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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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潘明山 
上列聲請人潘明山因與相對人賴佳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潘
明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
  之提示。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284087號)之提示日
  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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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