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49號
CHDV,107,司促,11349,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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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4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黃新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延滯利息依
  約定利率計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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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