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04號
CHDV,107,司促,11204,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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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高育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育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7年11月18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9159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422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5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育泰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159元│     │1月19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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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