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榮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
自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榮豐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02年0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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