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施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即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施玉妹於民國105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6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0
年6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
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80】按月計付,
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7年4月13日止,經聲請人
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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