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40號
CHDV,107,司促,10940,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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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施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即違約金),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施玉妹於民國105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6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0
    年6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
    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80】按月計付,
    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7年4月13日止,經聲請人
    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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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