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38號
CHDV,107,司促,1093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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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蕭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蕭城於民國9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4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
    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373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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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