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債 權 人 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寬閎家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寬閎家工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
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