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898號
CHDV,107,司促,10898,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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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債 權 人 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寬閎家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寬閎家工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
  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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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閎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