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897號
CHDV,107,司促,10897,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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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李盈嬌 



債 務 人 柯以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利息
  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將承諾之
  利息計入原本再生利息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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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