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874號
CHDV,107,司促,10874,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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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江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江秀子於民國86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5月2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738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秀子 456│自民國94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64343 │0000000000│月27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501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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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