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薛富鴻即薛錦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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