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59號
CHDV,107,司促,10559,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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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汪俊良 

債 務 人 林淑美 

一、債務人汪俊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汪俊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林淑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俊良於107年3月13日,邀同債務人林淑美為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700,000元,借款
    期間為自107年3月13日起至113年3月12日止。詎料債務
    人汪俊良於107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
    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
    債務人汪俊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林淑美給付
    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俊良、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九個月│
│  │647309│淑美   │8月13日起  │      │以內者,按年利│
│  │元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利息,其逾│
│  │   │     │      │      │期超過九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四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汪俊良、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九個月│
│  │9507元│淑美   │7月13日起  │      │以內者,按年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利息,其逾│
│  │   │     │      │      │期超過九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四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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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