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56號
CHDV,107,司促,10156,2018111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債 務 人 甘弘  

債 務 人 甘淑惠 

債 務 人 甘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