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鴻樟
歐寶珠
陳鴻儀
陳睿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繁坪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