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陳 老 多
被 上訴 人 陳 書 局
陳 為 集
粘 麗 珠
陳 成 和
陳 永 章
陳 敏
陳王淑釵
陳 竣 瀅
陳 為 場
陳 為 奎
陳 為 縣
陳 世 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之「取得土地編號(面積㎡)、取得型態」欄,關於共有人陳書局、陳為集、陳為顯之繼承人陳成和、陳竣瀅共同取得174地號土地「編號K(104)」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K(50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關於被上訴人陳書局、陳為集、陳成 和(即陳為顯之繼承人)、陳竣瀅共同取得174 地號土地之 編號K部分之面積記載為104㎡,與同判決附圖甲案記載其面 積為502㎡ ,明顯不符,為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陳為縣 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