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90號
CHDM,107,訴,119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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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貴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75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柳貴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5至18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由彰 化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判處有期 徒刑9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甫於105年9月15 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由① 彰化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97 號判 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②彰化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4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彰化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 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彰化地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 第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①② 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③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5月21日 縮刑假釋出監,惟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上開④案件,經撤 銷假釋後,入監接續執行上開④案件與殘刑6月18日,於1 05年9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證據另補充:被告柳貴武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雖曾因入監服刑而一度 中斷,惟出監後時隔不久,仍再次染上毒癮而為本案犯行, 顯見被告始終難以下定決心戒毒,實值非難,且其前有毒品 、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難謂良好;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職業為水電工、未婚無子女之 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58頁),及施用毒 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 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 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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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