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099號
CHDM,107,訴,1099,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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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斌
      
     
      現於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109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86、867、877、1361號)
,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施嘉玫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賴建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建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 97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定;復於上開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 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執行完畢,不構成 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如附表一所示毒品之犯 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一所示毒品共5次,查獲經過亦如同附 表一所示。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55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施嘉玫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
│編│施用毒品│施用時間│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查獲經過 │
│號│種類 │ │ │ │ │
├─┼────┼────┼─────┼─────┼─────────────┤
│1 │第二級毒│107 年1 │賴建斌位於│將甲基安非│經警於107 年1 月31日15時40│
│ │品甲基安│月30日上│彰化縣大村│他命置於玻│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 │非他命 │午8 時許│鄉村上村中│璃球吸食器│搜索賴建斌前開住處,扣得第│
│ │ │ │正西路20號│內燒烤吸食│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毛重共│
│ │(107 毒│ │之住處。 │煙霧。 │11.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
│ │偵877 號│ │ │ │食器1 組、手機3 支(以上均│
│ │) │ │ │ │扣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 │ │ │ │ │年度偵字第1798號賴建斌販賣│
│ │ │ │ │ │毒品案),經採集其尿液送驗│
│ │ │ │ │ │,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
│ │ │ │ │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2 │第一級毒│107 年1 │賴建斌前開│針筒注射。│同上。 │
│ │品海洛因│月31日上│住處。 │ │ │
│ │(107 毒│午8 時許│ │ │ │




│ │偵877 號│ │ │ │ │
│ │) │ │ │ │ │
├─┼────┼────┼─────┼─────┼─────────────┤
│3 │第一級毒│107 年3 │賴建斌位於│針筒注射。│經警於107 年3 月28日16時20│
│ │品海洛因│月28日中│彰化縣大村│ │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
│ │ │午12時許│鄉聖瑤西路│ │官核發之拘票,在賴建斌前開│
│ │(107 毒│ │2 段392 號│ │工廠拘提其到案,並扣得第一│
│ │偵486 號│ │之工廠 │ │級毒品海洛因5 包(碎塊狀4 │
│ │) │ │ │ │包驗餘淨重5.48公克、粉末1 │
│ │ │ │ │ │包驗餘淨重0.42公克)、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
│ │ │ │ │ │餘淨重分別為0.5714公克、0.│
│ │ │ │ │ │50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
│ │ │ │ │ │食器1 組、塑膠鏟管1 支、電│
│ │ │ │ │ │子磅秤1 臺、注射針筒2 支等│
│ │ │ │ │ │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 │ │ │ │ │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4 │第二級毒│107 年3 │賴建斌前開│將甲基安非│同上 │
│ │品甲基安│月28日中│工廠 │他命置於玻│ │
│ │非他命 │午12時許│ │璃球吸食器│ │
│ │(107 毒│ │ │內燒烤吸食│ │
│ │偵486 號│ │ │煙霧 │ │
│ │) │ │ │ │ │
├─┼────┼────┼─────┼─────┼─────────────┤
│5 │第一級毒│107 年5 │賴建斌前開│海洛因及甲│經警於107 年5 月8 日17時52│
│ │品海洛因│月8 日中│工廠 │基安非他命│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 │及第二級│午12時許│ │混合以針筒│搜索賴建斌前開住處,扣得第│
│ │毒品甲基│ │ │注射。 │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碎塊狀│
│ │安非他命│ │ │ │2 包驗餘淨重0.66公克、粉末│
│ │(107毒 │ │ │ │1 包驗餘淨重0.31公克)、HT│
│ │偵867、 │ │ │ │C 手機1 支(含SIM卡)、三 │
│ │1361號)│ │ │ │星手機1 支(含SIM 卡)、贓│
│ │ │ │ │ │款6,700 元等物,經採集其尿│
│ │ │ │ │ │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
│ │ │ │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 │ │ │ │性反應。 │
└─┴────┴────┴─────┴─────┴─────────────┘





附表二:
┌─┬──────┬────────────┬────────────┐
│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1 │附表一編號1 │賴建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無。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 │附表一編號2 │賴建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無。 │
│ │ │有期徒刑拾月。 │ │
├─┼──────┼────────────┼────────────┤
│3 │附表一編號3 │賴建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
│ │ │有期徒刑拾月。 │包(碎塊狀肆包驗餘淨重伍│
│ │ │ │點肆捌公克、粉末壹包驗餘│
│ │ │ │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
│ │ │ │燬;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
│ │ │ │電子磅秤壹臺、注射針筒貳│
│ │ │ │支,均沒收。 │
├─┼──────┼────────────┼────────────┤
│4 │附表一編號4 │賴建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零點伍柒壹肆公克、零點伍│
│ │ │。 │零壹零公克)沒收銷燬;扣│
│ │ │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
│ │ │ │組沒收。 │
├─┼──────┼────────────┼────────────┤
│5 │附表一編號5 │賴建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包(碎塊狀貳包驗餘淨重零│
│ │ │ │點陸陸公克、粉末壹包驗餘│
│ │ │ │淨重零點參壹公克),均沒│
│ │ │ │收銷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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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