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撤扣字,107年度,2號
CHDM,107,聲撤扣,2,201811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忠南 
聲 請 人 盧忠山 
聲 請 人 盧紹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盧鈺華犯賭博案件受扣押處分(本院106年度
聲扣字第26號),聲請供擔保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鈺華、或盧忠南盧忠山盧紹松於繳納新臺幣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對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聲請人等與被告盧鈺華及 其他共有人共有,現建商願以每坪新台幣(下同)6萬3千元 向共有人等購買,因被扣押,所以目前無法成交,而以被告 盧鈺華之持分換算坪數,並按每坪6萬3千元計算,約15萬左 右,價值不大,卻影響聲請人及其他共有人權益甚鉅,爰聲 請供擔保後撤銷扣押,如被告盧鈺華不願意繳納擔保金,聲 請人等並願意繳納擔保金等語。
二、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 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 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 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 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 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
(一)被告盧鈺華因賭博案件現由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3045號案件偵查中,曾因台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26號刑事裁 定扣押被告盧鈺華如附表所示土地,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按,並經調取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26號刑 事裁定在卷可參。
(二)本院審酌偵查中檢察官扣押上開地號土地所列現值每平方 公尺7,200元,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又被告盧鈺華所 涉賭博案件承辦檢察官,亦表示被告盧鈺華或由聲請人代 繳犯罪所得15萬元後,同意聲請人所請等語,有台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2日雲檢鑫信107偵3045字第107903 2146號函附卷可憑,且檢察官扣押目的係在避免被告脫產 ,藉以保全將來對被告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執行,並非 作為保存證據使用,今聲請人聲請願繳納與該筆土地相當 價值之現金供擔保後撤銷該土地之扣押,既已能達到相同



之保全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目的,按上說明並基於比例 原則,自無再以繼續扣押該土地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 ,以免有失衡平。
(三)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其聲請供擔保撤銷扣押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准予被告盧鈺華、或聲請 人盧忠南盧忠山盧紹松於繳納擔保金15萬元後,撤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對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扣押。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編號│地號 │所有人│扣押範圍 │
├──┼───────────┼───┼──────┤
│ 1 │○○鄉○○段000號 │盧鈺華│1622/100000 │
├──┼───────────┼───┼──────┤
│ 2 │○○鄉○○段000-0號 │同上 │1622/100000 │
├──┼───────────┼───┼──────┤
│ 3 │○○鄉○○段000-0號 │同上 │1622/1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