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卿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
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錫卿因毀棄損壞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已因調解成立,而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爰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369號
被 告 陳錫卿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卿前於民國10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6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仍未知悔改,其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哥大公司)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台哥大公司由林語 臨擔任店長之溪湖直營店客戶,因自認該門市店員服務態度 不佳,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接續犯意,於107 年4月27日夜間6時50分許,持鐵棍至該門市,在該店員黃巧 如及其他顧客目擊下,以該鐵棍大力猛砸台哥大公司所有電 腦螢幕1台、無紙化電腦螢幕1台、店門玻璃1片(共價值新 臺幣【下同】1萬8944元),致上開電腦螢幕、店門玻璃毀 損,足以生損害於台哥大公司。黃巧如見狀立即報警,經員 警據報到達現場處理,調閱該店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始查 獲上情。
二、案經台哥大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錫卿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被告並 於警詢時供承: 伊當時抓狂,持鐵棍敲店內電腦螢幕及玻璃 門等語,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語臨、黃巧如於警詢、偵 訊時證述相符。此外,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台哥大公司委任書、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 公司工程報價單、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被告 毀損上開物品相片、被告毀損上開物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相片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警詢時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錫卿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 於緊接時、地,接續毀損該電腦螢幕1台、無紙化電腦螢幕1 台、店門玻璃1片,係侵害同一所有人之財產法益,為接續 犯,請以一罪論。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三、爰請審酌被告陳錫卿前有多次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前科素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素行不佳,且僅因自認台哥大公司門市店員服務態度不佳, 即率爾持鐵棍毀損他人物品,其行為顯有不當,法治觀念十 分淡薄,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分文,
毀損財物價值1萬8944元,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犯行,請量處 被告本罪法定刑低度刑有期徒刑3月之刑(按本罪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資警懲。四、又被告陳錫卿用以毀損上開物品之鐵棍1支,未扣案,且無 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沒收執行之困難,爰不聲請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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