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39號
PCDV,106,補,2439,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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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光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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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