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40號
CHDM,107,單禁沒,140,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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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顏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
、107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肆伍公克)及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志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71 、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234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均於 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 件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另按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7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驗餘淨重0.2345公克),經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 質譜法檢驗,含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草屯療養院 106年2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6020021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85號卷第53至54頁) ,是該白粉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之。揆諸前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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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