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更一字,107年度,1號
PTDV,107,補更一,1,2018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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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非屬公法上之
爭議,以107 年度訴字第92裁定移送本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依屏東縣滿州鄉代表會決議續辦鄉有公有土地出租予原告並合作
投資開發再生能源及附屬農業使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並
無交易價額,原告陳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利益至多為新台幣
(下同)100 萬元,尚無從認定該利益數額為不相當,爰據此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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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