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0號
PTDV,107,補,72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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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30,0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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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和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