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陳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德金、曾德榮、曾德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
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74,000 元(計算式:1,516 ㎡×公告土地現值1,500 元
/ ㎡=2,2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