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91號
PTDV,107,補,691,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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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石鑫榮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鑫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石鑫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206 元,應繳裁
  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1,98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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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