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86號
PTDV,107,補,686,201811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月鍾喬川鍾艾庭鍾喬岳黃辛妹、張
菊英、張國光、張秀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
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
除原告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元。茲依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