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40號
PTDV,107,補,640,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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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正鳳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美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穎將企業有限公司陳鐘奇間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 萬0,500 元。
㈡、請提出被告穎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陳鐘奇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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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