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蘇錦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郭坤山
郭榮和
廖武松
郭天然
邱慧敏
郭賢生
郭天慶
郭天送
郭忠信
郭忠主
郭忠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則以本件起
訴時上開2 筆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8,025 元【計算式:(2730
×5500×189/ 1440 )+(398 ×5500×189/1440)=0000000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2,483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8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