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5號
PTDV,107,補,605,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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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蘇錦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郭坤山 
      郭榮和 
      廖武松 
      郭天然 
      邱慧敏 
      郭賢生 
      郭天慶 
      郭天送 
      郭忠信 
      郭忠主 
      郭忠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則以本件起
訴時上開2 筆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8,025 元【計算式:(2730
×5500×189/ 1440 )+(398 ×5500×189/1440)=0000000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2,483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8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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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