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6號
PTDV,107,補,496,2018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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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秀霞曾何勸曾清景曾清閉曾清進、曾
清華、曾英財曾筱琪曾筱凌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曾藔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總額為度,故本件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88 萬8,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萬8,6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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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財產種類及所在地      │財產數量│權利│核定金額 │
│號│                 │    │範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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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鄉○○段000 ○0 地號土地│7373㎡ │全部│4,055,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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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1503㎡ │全部│826,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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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1704㎡ │全部│1,7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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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鄉○○段000 ○0 地號土地│247㎡  │全部│2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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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32㎡  │全部│424,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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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1815㎡ │全部│1,05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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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374㎡ │全部│4,27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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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221㎡ │全部│4,18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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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374㎡ │全部│4,27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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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屏東縣○○鄉○○段000 ○0 地號土地│3851㎡ │全部│2,00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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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522㎡ │全部│1,93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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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246㎡ │全部│1,78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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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 │    │全部│11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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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總額             │    │  │26,88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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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