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黃建璋 被 上訴 人 李坤泉 李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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