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余泰霖即余委任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96年迄今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 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 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⒍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⒉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銀行 公會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 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 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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