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黃勝安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黃殷鳳英
黃淑慧
黃利志
黃利榮
黃惠香
黃惠伶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黃進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黃進貴
蔣黃英美
陳黃秀雲
黃素仔
黃味仔
黃順榮
黃俊杰
黃俊誠
黃順利
張黃罔
黃罔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雲
韓進祥
楊謹如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李英枝
李美芳
李建廷即李牧
李彤
李益全
李進旺
李進守
龔李美珠
黃廖秀玉
黃進成
黃仲佑
黃莉雅
黃幸瑜
黃美靜
黃琮祺
蔡淑敏
黃美蘭
陳清茂
陳居嶺
陳趙玉里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金聖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佳萍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佳蓉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陳宥良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協成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惠美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惠華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陳志勇
陳居順
陳明財
葉清榮
被 告 洪道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慧
被 告 洪增賢
洪道隆
盧金宏
盧錦其
盧玉菁
盧玉萍
林恒靜
林美蘭
林玉蘭
陳月女
張陳月春
尤吳玉梅
尤秋雄
尤秋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尤秋豊
尤美惠
陳春生
陳春金
陳春木
陳秀琴
熊國克
熊國更
熊彩如
熊美玉
尤連止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潘華山
潘華明
潘華美
潘華香
潘平和
古潘連妹
吳萬來
吳桶發
黃兆先
黃慧玲
左西屏
左君玉
左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花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居村於 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7 年6 月21日死亡,陳趙玉里、陳啟明 、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陳惠華為其繼承人,然陳啟明 於105 年11月9 日死亡,應由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代位 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在案,合先敘明。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 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黃進貴 、蔣黃英美、陳黃秀雲、黃素仔、黃味仔、李英枝、李美芳 、李建廷即李牧、李彤、李益全、李進旺、李進守、龔李美 珠、黃廖秀玉、黃進成、黃仲佑、黃莉雅、黃幸瑜、黃美靜 、黃琮祺、蔡淑敏、黃美蘭、陳清茂、陳居嶺、陳趙玉里、 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陳惠 華、陳志勇、陳居順、陳明財、葉清榮、洪道應、洪增賢、 洪道隆、盧金宏、盧錦其、盧玉菁、盧玉萍、林恒靜、林美 蘭、林玉蘭、陳月女、張陳月春、尤秋豊、潘華山、潘華明 、潘華美、潘華香、潘平和、古潘連妹、吳萬來、吳桶發、 黃兆先、黃慧玲、左西屏、左君玉、左玉芳,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附表一所示6 筆土地為被繼承人黃 花相之遺產。黃花相已於民國52年7 月17日死亡,經繼承、 代位繼承後再轉繼承,兩造即附表二所示之人均為黃花相之 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兩造為黃 花相之繼承人,因繼承人數眾多,迄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準用第823 條第1 項、 第824 條第5 項之規定,請求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聲明:(一)附表一所示遺產由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被告李英枝、李美芳、李建廷即李牧、李彤、李益全、李進 守、龔李美珠、黃廖秀玉、黃進成、黃仲佑、黃莉雅、黃幸 瑜、黃美靜、黃琮祺、蔡淑敏、黃美蘭、陳居嶺、陳趙玉里 、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陳 惠華、葉清榮、洪增賢、洪道隆、盧金宏、盧錦其、盧玉菁 、盧玉萍、林恒靜、林美蘭、林玉蘭、陳月女、張陳月春、 尤秋豊、潘華山、潘華明、潘華美、潘華香、潘平和、古潘 連妹、黃兆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黃進貴、蔣黃英美、陳黃秀雲、黃素仔、黃味仔、李進 旺、陳清茂、陳志勇、陳居順、陳明財、洪道應、吳萬來、 吳桶發、黃慧玲、左西屏、左君玉、左玉芳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前曾到庭,對於原告主張表示無意見。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 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黃花相已於52年7 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共同繼承上開遺產 ,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迄今兩造仍無 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及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卷一第69頁、121-267 頁 、卷二第102-164 頁、第118-125 頁)、繼承系統表(卷 一第73-91 頁、卷二第114 頁)、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卷一第297-547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 稅逾課稅期間案件證明書(卷一第71頁),是被繼承人黃 花相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堪信為真。而繼承人人數眾多,無法整合意見,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多數均未到庭表示意見,是原告主張無從就 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協議,尚足採信。準此,被繼承人 黃花相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 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則原告依民 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應准 許。
(二)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在 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民法第1164條參照),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 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包 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而成為分別共有在內。是以,終 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 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85年度台上 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見)。再 者,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 關係、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 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
能謂為適當而公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裁判 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 例將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為到場被告所同意或表示無意 見,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應認其等無意見。本院審酌系 爭遺產均為不動產,原告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於法無違且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價值不同,而有 相互找補問題,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 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 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 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 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 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 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 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花相遺產
┌──┬───────────────────┬──────┐
│編號│ 種類名稱及數量 │分割方法 │
├──┼───────────────────┼──────┤
│1 │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按如附表二所│
│ │(面積:166.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示之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 │ │
├──┼───────────────────┼──────┤
│2 │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 │按如附表二所│
│ │ 512.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示之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3 │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 │按如附表二所│
│ │ 1761.3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示之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4 │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 │按如附表二所│
│ │ 1470.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示之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5 │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按如附表二所│
│ │(面積:3237.6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示之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6 │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按如附表二所│
│ │(面積:5478.7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示之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備註 │
├──┼─────┼───────┼───────────────────┤
│1 │ 黃殷鳳英│ 1/54 │ 長男-黃新財(下稱長男房) │
├──┼─────┼───────┼───────────────────┤
│2 │ 黃淑慧 │ 1/54 │ 長男房 │
├──┼─────┼───────┼───────────────────┤
│3 │ 黃利志 │ 1/54 │ 長男房 │
├──┼─────┼───────┼───────────────────┤
│4 │ 黃利榮 │ 1/54 │ 長男房 │
├──┼─────┼───────┼───────────────────┤
│5 │ 黃惠香 │ 1/54 │ 長男房 │
├──┼─────┼───────┼───────────────────┤
│6 │ 黃惠伶 │ 1/54 │ 長男房 │
├──┼─────┼───────┼───────────────────┤
│7 │ 黃進隆 │ 1/54 │ 次男-黃新丁(下稱次男房) │
├──┼─────┼───────┼───────────────────┤
│8 │ 黃進貴 │ 1/54 │ 次男房 │
├──┼─────┼───────┼───────────────────┤
│9 │ 蔣黃英美│ 1/54 │ 次男房 │
├──┼─────┼───────┼───────────────────┤
│10 │ 陳黃秀雲│ 1/54 │ 次男房 │
├──┼─────┼───────┼───────────────────┤
│11 │ 黃素仔 │ 1/54 │ 次男房 │
├──┼─────┼───────┼───────────────────┤
│12 │ 黃味仔 │ 1/54 │ 次男房 │
├──┼─────┼───────┼───────────────────┤
│13 │ 黃順榮 │ 1/54 │ 三男-黃新貴(下稱三男房) │
├──┼─────┼───────┼───────────────────┤
│14 │ 黃俊杰 │ 1/108 │ 三男房 │
├──┼─────┼───────┼───────────────────┤
│15 │ 黃俊誠 │ 1/108 │ 三男房 │
├──┼─────┼───────┼───────────────────┤
│16 │ 黃順利 │ 1/54 │ 三男房 │
├──┼─────┼───────┼───────────────────┤
│17 │ 張黃罔 │ 1/54 │ 三男房 │
├──┼─────┼───────┼───────────────────┤
│18 │ 黃罔市 │ 1/54 │ 三男房 │
├──┼─────┼───────┼───────────────────┤
│19 │ 韓進祥 │ 1/108 │ 三男房 │
├──┼─────┼───────┼───────────────────┤
│20 │ 楊謹如 │ 1/108 │ 三男房 │
├──┼─────┼───────┼───────────────────┤
│21 │ 李英枝 │ 1/108 │ 四男- 李黃新竹(下稱四男房) │
├──┼─────┼───────┼───────────────────┤
│22 │ 李美芳 │ 1/108 │ 四男房 │
├──┼─────┼───────┼───────────────────┤
│23 │李建廷即李│ 1/108 │ 四男房 │
│ │牧 │ │ │
├──┼─────┼───────┼───────────────────┤
│24 │ 李彤 │ 1/108 │ 四男房 │
├──┼─────┼───────┼───────────────────┤
│25 │ 李益全 │ 1/54 │ 四男房 │
├──┼─────┼───────┼───────────────────┤
│26 │ 李進旺 │ 1/54 │ 四男房 │
├──┼─────┼───────┼───────────────────┤
│27 │ 李進守 │ 1/54 │ 四男房 │
├──┼─────┼───────┼───────────────────┤
│28 │ 龔李美珠│ 1/54 │ 四男房 │
├──┼─────┼───────┼───────────────────┤
│29 │ 黃廖秀玉│ 1/63 │ 六男-黃萬(下稱六男房) │
├──┼─────┼───────┼───────────────────┤
│30 │ 黃進成 │ 13/756 │ 六男房 │
├──┼─────┼───────┼───────────────────┤
│31 │ 黃仲佑 │ 1/756 │ 六男房 │
├──┼─────┼───────┼───────────────────┤
│32 │ 黃莉雅 │ 5/756 │ 六男房 │
├──┼─────┼───────┼───────────────────┤
│33 │ 黃幸瑜 │ 5/756 │ 六男房 │
├──┼─────┼───────┼───────────────────┤
│34 │ 黃美靜 │ 1/63 │ 六男房 │
├──┼─────┼───────┼───────────────────┤
│35 │ 黃琮祺 │ 1/126 │ 六男房 │
├──┼─────┼───────┼───────────────────┤
│36 │ 蔡淑敏 │ 1/126 │ 六男房 │
├──┼─────┼───────┼───────────────────┤
│37 │ 黃美蘭 │ 1/63 │ 六男房 │
├──┼─────┼───────┼───────────────────┤
│38 │ 黃勝安 │ 1/63 │ 六男房 │
├──┼─────┼───────┼───────────────────┤
│39 │ 陳清茂 │ 1/81 │ 長女- 陳黃水金(下稱長女房) │
├──┼─────┼───────┼───────────────────┤
│40 │ 陳居嶺 │ 1/81 │ 長女房 │
├──┼─────┼───────┼───────────────────┤
│41 │ 陳趙玉里│ 1/486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2 │ 陳金聖 │ 1/1458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3 │ 陳佳萍 │ 1/1458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4 │ 陳佳蓉 │ 1/1458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5 │ 陳宥良 │ 1/486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6 │ 陳協成 │ 1/486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7 │ 陳惠美 │ 1/486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8 │ 陳惠華 │ 1/486 │ 長女房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
├──┼─────┼───────┼───────────────────┤
│49 │ 陳志勇 │ 1/81 │ 長女房 │
├──┼─────┼───────┼───────────────────┤
│50 │ 陳居順 │ 1/81 │ 長女房 │
├──┼─────┼───────┼───────────────────┤
│51 │ 陳明財 │ 1/81 │ 長女房 │
├──┼─────┼───────┼───────────────────┤
│52 │ 葉清榮 │ 1/729 │ 長女房 │
├──┼─────┼───────┼───────────────────┤
│53 │ 洪道應 │ 4/2187 │ 長女房 │
├──┼─────┼───────┼───────────────────┤
│54 │ 洪增賢 │ 4/2187 │ 長女房 │
├──┼─────┼───────┼───────────────────┤
│55 │ 洪道隆 │ 4/2187 │ 長女房 │
├──┼─────┼───────┼───────────────────┤
│56 │ 盧金宏 │ 1/2916 │ 長女房 │
├──┼─────┼───────┼───────────────────┤
│57 │ 盧錦其 │ 1/2916 │ 長女房 │
├──┼─────┼───────┼───────────────────┤
│58 │ 盧玉菁 │ 1/2916 │ 長女房 │
├──┼─────┼───────┼───────────────────┤
│59 │ 盧玉萍 │ 1/2916 │ 長女房 │
├──┼─────┼───────┼───────────────────┤
│60 │ 林恒靜 │ 1/729 │ 長女房 │
├──┼─────┼───────┼───────────────────┤
│61 │ 林美蘭 │ 1/729 │ 長女房 │
├──┼─────┼───────┼───────────────────┤
│62 │ 林玉蘭 │ 1/729 │ 長女房 │
├──┼─────┼───────┼───────────────────┤
│63 │ 陳月女 │ 1/81 │ 長女房 │
├──┼─────┼───────┼───────────────────┤
│64 │ 張陳月春│ 1/81 │ 長女房 │
├──┼─────┼───────┼───────────────────┤
│65 │ 尤吳玉梅│ 1/180 │ 次女- 尤黃水銀(下稱次女房) │
├──┼─────┼───────┼───────────────────┤
│66 │ 尤秋雄 │ 1/180 │ 次女房 │
├──┼─────┼───────┼───────────────────┤
│67 │ 尤秋智 │ 1/180 │ 次女房 │
├──┼─────┼───────┼───────────────────┤
│68 │ 尤秋豊 │ 1/180 │ 次女房 │
├──┼─────┼───────┼───────────────────┤
│69 │ 尤美惠 │ 1/180 │ 次女房 │
├──┼─────┼───────┼───────────────────┤
│70 │ 陳春生 │ 1/144 │ 次女房 │
├──┼─────┼───────┼───────────────────┤
│71 │ 陳春金 │ 1/144 │ 次女房 │
├──┼─────┼───────┼───────────────────┤
│72 │ 陳春木 │ 1/144 │ 次女房 │
├──┼─────┼───────┼───────────────────┤
│73 │ 陳秀琴 │ 1/144 │ 次女房 │
├──┼─────┼───────┼───────────────────┤
│74 │ 熊國克 │ 1/144 │ 次女房 │
├──┼─────┼───────┼───────────────────┤
│75 │ 熊國更 │ 1/144 │ 次女房 │
├──┼─────┼───────┼───────────────────┤
│76 │ 熊彩如 │ 1/144 │ 次女房 │
├──┼─────┼───────┼───────────────────┤
│77 │ 熊美玉 │ 1/144 │ 次女房 │
├──┼─────┼───────┼───────────────────┤
│78 │ 尤連止 │ 1/36 │ 次女房 │
├──┼─────┼───────┼───────────────────┤
│79 │ 潘華山 │ 1/108 │ 三女- 潘黃玉(下稱三女房) │
├──┼─────┼───────┼───────────────────┤
│80 │ 潘華明 │ 1/108 │ 三女房 │
├──┼─────┼───────┼───────────────────┤
│81 │ 潘華美 │ 1/108 │ 三女房 │
├──┼─────┼───────┼───────────────────┤
│82 │ 潘華香 │ 1/108 │ 三女房 │
├──┼─────┼───────┼───────────────────┤
│83 │ 潘平和 │ 1/27 │ 三女房 │
├──┼─────┼───────┼───────────────────┤
│84 │ 古潘連妹│ 1/27 │ 三女房 │
├──┼─────┼───────┼───────────────────┤
│85 │ 吳萬來 │ 1/36 │ 五女- 吳黃却(下稱五女房) │
├──┼─────┼───────┼───────────────────┤
│86 │ 吳桶發 │ 1/36 │ 五女房 │
├──┼─────┼───────┼───────────────────┤
│87 │ 黃兆先 │ 1/72 │ 五女房 │
├──┼─────┼───────┼───────────────────┤
│88 │ 黃慧玲 │ 1/72 │ 五女房 │
├──┼─────┼───────┼───────────────────┤
│89 │ 左西屏 │ 1/108 │ 五女房 │
├──┼─────┼───────┼───────────────────┤
│90 │ 左君玉 │ 1/108 │ 五女房 │
├──┼─────┼───────┼───────────────────┤
│91 │ 左玉芳 │ 1/108 │ 五女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