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林柔玲
代 理 人 游千儀
相 對 人 王玉伶
上列當事人聲明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 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 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淑芬之債權人,爰 依民法第1156條之1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陳淑芬(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 00號)於106 年3 月22日死亡,相對人業於106 年5 月24日 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601 號裁定 准予備查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亦職權調取該案卷證 查核無訛,是本件實無重複命相對人陳報被繼承人陳淑芬之 遺產清冊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0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