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82號
PTDV,107,司票,682,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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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黃文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麗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麗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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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