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56號
PTDV,107,司票,656,201811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黃識翰 
上列聲請人與邱鳳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釋明系爭本票5 紙之「提示日」。(
  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
  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